扎实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掌握国有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核实企业国有资本金家底,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其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的基础。
(一) 建立和完善国资监管政策规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国资监管各项政策、规章,使国资监管有章可循。
(二) 加强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提出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的监事及财务总监的人选。
(三) 加强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制度,与所出资企业签订业绩合同,按合同评价企业绩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奖惩,调控企业收入分配的总体水平。
(四) 加强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合理性、合规性审核工作制度,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项目、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主营业务的变更,负责人持有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等重大事项必须向市经贸委报告,按程序和规定审批。
(五) 搭建合理的监管和营运体系。按照有效控制、减少层级的原则,搭建市经贸委-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三层构架并行的体制。对一些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由市经贸委直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对部分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市经贸委授权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履行相应的出资人的职责。充分发挥好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的作用,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打造投融资平台,激活并引导社会资本,实行市场化融资,推动国有资本的集约优化配置,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序流动。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进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各类国有产权的转让都必须进入市经贸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必须由市经贸委核准或备案,并做到公开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对象,竞价转让;二是规范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核销及处置。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核销及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